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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怎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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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怎么判刑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怎么判刑?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对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法条的理解

1、本罪的犯罪侵害的对象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对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无论其是否同意,一律按强奸罪处理;对于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如何认定?如果是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一般应当按照强奸罪来定罪处罚。本罪针对的是女性,对于已经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如果有侵害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呢?

如果确实有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侵害了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男性的合法权益的时候,一般可能会依照强制猥亵罪来定罪处罚。

2、犯罪主体

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比如负有监护、看管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像未成年女性的亲生父亲、老师、医生等。

3、本罪的行为方式

是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并不以采取胁迫、暴力的手段为必要,如果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同时还会构成强奸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那么对于本罪的处罚,按照《刑法》的规定是构成本罪的,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如何认定情节恶劣

1、长期多次对同一名未成年女性,进行侵害或者同时侵害多名未成年女性。

2、对未成年女性的侵害,造成了其怀孕、轻伤或者感染性病的后果。

3、如果行为人有前科劣迹,比如有强奸、强制猥亵的前科劣迹,同时又侵害了未成年女性。

4、侵害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展迟滞的未成年女性。

此类案件,往往是亲人、老师、医生等,利用自己的身份优势和长期相处,有哄骗甚至强迫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有着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该罪名的设立能够有效的保护那些留守儿童以及未成年的女性,防止其收到他人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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