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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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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犯罪,其犯罪主体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这个刑事犯罪同样也是可能存在共犯的,即我们常说的共同犯罪。那么此时,哪些人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本文就这个问题做具体介绍。

关于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在挪用公款罪中,哪些人可以成为该罪的共犯?这是一个存有认识分歧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仅限于挪用人和使用人,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不能构成该罪的共犯。其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6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公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不限于挪用人和使用人,非使用人亦可构成该罪的共犯。其理由是: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应适用于刑法分则中所有共同故意犯罪,不仅使用人,而且与挪用人共谋,参与策划并积极帮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非使用人,亦应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在上述两种观点中,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

首先,《解释》第八条是对挪用公款罪中使用人构成共犯的限制性规定,这一规定只适用于挪用公款罪中的使用人,即使用人在何种情形下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而不适用于使用人以外的其他行为人。换而言之,该《解释》系对特定主体,使用人特定条件的限制,没有排他的含义。一般而言,在挪用公款案件中,使用人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对自己使用的款项性质根本不知;二是使用前即明知是公款,但未参与共谋、指使和策划;三是使用前不知道是公款,使用开始时或使用过程中才发现是公款;四是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根据《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在上述四种情形中,只有第四种情形下的使用人才能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论处,其他三种情形下的使用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可见,该《解释》第八条是对使用人构成挪用公款罪共犯的限制,不涉及使用人以外的其他行为人。

经过本站小编的详细介绍,现在大家应该知道哪些人能够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了吧。总结了一下各种观点,现实中只要是挪用人、使用人,那么就能构成挪用公款的共犯,某些情况下共谋的人也是可以成为共犯的。关于挪用公款罪共犯的处罚,你可以到本站网站进行具体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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