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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搜查刑诉法方面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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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搜查刑诉法方面的规定有哪些?

公安局接到群众被骗的报案后,会决定是否立案,对于立案的诈骗案件,公安局为了收集犯罪证据,往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住所、财产等进行搜查取证。作为一项主要的办案手段,搜查要合理合法。那么,关于搜查刑诉法方面的规定有哪些?下面我们来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


一、关于搜查刑诉法方面的规定有哪些?

1、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但不得少于2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2、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3、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4、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5、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和录像。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不用搜查证进行搜查?

1、搜查时必须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要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

2、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时,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3)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三、非法搜查的情况有哪些?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搜查主要有三种情况:

1、第一种是无搜查权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个人,为了寻找失物、有关人或达到其他目的而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

2、第二种是有搜查权的人员,未经合法批准或授权,滥用权力,非法进行搜查的;

3、第三种是有搜查权的机关和人员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手续进行搜查的。具备上述之一的就属于非法搜查。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办案的时候,少不了启动搜查程序。按照搜查刑诉法方面的规定,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搜查,要持有检察院颁发的搜查证,并且要确保两名以上的办案人员在场。因为特殊原因,搜查女性身体的,需要女性办案人员操作,有关人员要回避。在搜查结束后,形成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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