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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的对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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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是国家赋予我国司法机关的权力,是指司法机关通知当事人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到案的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询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留持续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且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刑事传唤的对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对证人或不明确是犯罪嫌疑人的不能适用刑事传唤。

传唤的对象是什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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