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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受理诈骗案件的程序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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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诈骗案件,检察机关负责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
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是7天,审查起诉的期限是1个半月,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2天此为限,每次1个月并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公安机关负责案件的侦查工作,在批准逮捕后有2个月的侦查期限重大复杂案件可以依法延长侦查期限1至5个月。至于案件的进展,可以到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询问进展。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受理诈骗案件的程序是怎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