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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起诉后的处理措施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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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院不起诉后的处理措施是什么?

检察院不起诉后的处理措施是什么?

1、不起诉决定书的宣布和送达。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的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同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下列机关和人员:

(1)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3)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2、解除扣押、冻结。

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财物采取扣押、冻结,是一种强制侦查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财物,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就终止了刑事诉讼,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扣押、冻结,人民检察院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公安机关或者执行公安机关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解除扣押、冻结。

3、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刑事诉讼法》对于不起诉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特别是涉及到对是否起诉的认定上,还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认定,如果不符合规定的条件的,那么就是需要按照起诉的情况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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