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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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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第三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第三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是,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由以上规定可知,侦查羁押期限可延长三次,分别是一个月、两个月、两个月,侦查羁押期限最长可达7个月。

二、刑事案件进行强制措施和侦查羁押的期限分别是多久?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1、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2、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综上所述,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对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而提出延期审理申请的,合议庭应当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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