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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追诉、制裁犯罪分子的正常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窝藏或者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窝藏与包庇的行为只要具备其一,便可以构成本罪。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我国刑法第310条规定了包庇罪,对于明知是犯罪的人而故意向司法机关做假证明包庇的,追究其包庇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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