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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是当庭宣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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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者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监外执行是当庭宣判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递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