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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行政处罚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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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行政处罚的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条例规定。

安监局行政处罚的标准是什么

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5、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6、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7、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处罚种类: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罚款。

8、安全培训机构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不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9、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0、生产经营单位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罚款等等。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争对不同的情况其对应的处罚标准是不一样的,有些责令期限改正处理,有些罚款处理,有些吊销资格证处理,停产停业处理等等,但是不管是哪种处罚,都是有法可依的,因此不管在什么时候都不能违反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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