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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举证都是一样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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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根据特殊情况决定,民事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行政诉讼由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一项原则。刑事诉讼公诉人(自诉人)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人对自已无罪或罪轻负有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举证都是一样的吗?

1、民事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对一般举证责任的规定,即谁主张谁举证。

但在特定的案由中,法律规定由被告负责举证,这种将举证责任指向被告的规定称为举证责任倒置。

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此处指的即是医疗,劳动纠纷等)。

2、行政诉讼

由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一项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在在我国的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中,此时行政机关是不得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时候作出任何决定,否则,就是程序违法或滥用职权。进入行政诉讼程序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举不出证据,便说明其已经违反了法定行政程序规则,已经违法,理应由其承担败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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