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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权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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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何种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都会涉及到管辖权的问题,很多诉讼过程中,因为管辖权的归属问题导致庭审时间拖延很长一段时间的情况也有很多,所以在需要通过诉讼方式处理问题的时候,应该向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提起诉讼,避免因管辖权的问题引起争议。

行政诉讼管辖权如何确定

那么关于行政诉讼的管辖权是如何确定的呢?

行政诉讼管辖跟行政行为作出的程序有关,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的话,根据行政程序必然会有作出初步行政行为决定的机关,如果需要申请复议的,就必然会有复议的机关,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管辖是最初的机关所在地的法院,但是如果处理复议的机关改变了之前所做出的行政行为的,处理复议作出其他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的法院也有管辖权,也有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这里是一般管辖的情形。管辖分为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特殊管辖的话,是根据法律规定,对做了法律禁止行为的行为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对于这种处罚方式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这时的管辖权就在被告所在地或者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所在地的法院。要说明一下,关于原告所在地,很多人认为就是户籍所在地,其实不然,根据行诉法解释的规定,原告所在地还包括经常居住地,还包括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比如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监狱等地。注意,经常居住地居住必须要至少有一年的时间。

人民法院又有等级之分,还有类别之分比如军事法院就是专门的军事类别。每个层级的法院对哪些案件具有管辖权都有在行政诉讼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比如,一些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或者是疑难复杂的案件基层法院就无权第一审,需要交由上级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法中都有明确规定,而且规定的很清楚,大家可自行查阅,这里我就不一一列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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