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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被收养人的近期一寸照片若干张;2、提交收养子女的申请书。3、婚姻状况证明;4、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6、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订立的书面收养协议;7、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需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8、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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