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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行政诉讼主体不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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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主体是行政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有权进行使行政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诉讼行为的个人或者组织。同时又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若不满足以上条件,可确定为行政诉讼主体不适格。
行政诉讼主体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同其他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为的诉讼行为,按其性质和后果来说是不同的,行政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对行政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产生影响。
其他诉讼法律关系主体(非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只对其所参与的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影响,而不对诉讼程序产生影响。
行政诉讼主体可分为二类:
(1)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审判权的机关,它的诉讼行为对行政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起决定性的作用。
(2)诉讼当事人及共同诉讼人、法定代表人、第三人。这一类主体同行政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其诉讼行为能够使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主体不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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