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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医疗纠纷案例参考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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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医疗纠纷案例参考介绍

现代人对于自己子女的身体健康尤为重视,为子女看病也是十分上心,由此引发的儿童医疗纠纷也是数不胜数,儿童医疗纠纷一旦发生,对于医患双方都会造成不好的影响,那么此类案件该如何处理,今天本站的小编就为大家带来儿童医疗纠纷案例一篇,供需要的人参考。

一、儿童医疗纠纷案例

患儿钱某某,生于2007年10月18日,卒于2007年11月8日。

患儿系孕35+4周在XX市XX医院妇产科行剖宫产出生,生后反应差,呼吸促,由鼓楼医院转入南京市儿童医院新生儿内科,治疗12天后恢复正常,10月30日因骶尾部畸胎瘤转入新生儿外科,11月3日上午行畸胎瘤切除术,手术顺利,术后生命体征平稳。

11月4日上午8:30左右,主任查房后认为患儿病情平稳,为暴露手术切口,将患儿俯卧,并撤去心电监护和吸氧设备,患儿就这样趴了近3个小时,中间没有医护人员查看;11:30左右,家属看到患儿脸色发紫发青,急按铃叫来医护人员,将患儿平卧,同时予以吸氧和心电监护;10分钟后患儿口唇转红,但精神萎靡、面色欠佳,下午即出现腹膨胀,呕吐黄色液体,X线诊为肠梗阻,被告考虑为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NEC),保守治疗效果不好,患儿病情逐渐加重,于11月8日因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2007年12月,死者父母委托笔者将XX市儿童医院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诉辩意见】

1、患方认为,患儿的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NEC)系医疗过错行为所致,发生NEC后,医方未予足够重视,错过抢救时机,最终导致患者死亡。

2、医方认为,医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治疗措施恰当,患儿发生NEC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鉴定结论】

受XX市XX区法院委托,XX市医学会于2008年7月出具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并分析认为:患儿在骶尾部手术后出现缺氧表现与其基础疾病有关;患儿发生NEC与其自身基础差(早产儿、低体重儿)、感染、手术创伤等因素有关;患儿发生NEC后,医方对其内环境变化监测不力,与患方沟通不够充分。

原告对市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进行法医学司法鉴定。2008年10月,受法院委托,XX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了法医司法鉴定结论:

1、在发生NEC前,院方对患儿监护不力存在过错;

2、本例患儿病情加重、死亡与其自身疾病条件有关,与院方医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但远方的过错可能影响NEC的发生和发展。

二、案例评析

1、XX大学司法鉴定所“在发生NEC前,院方对患儿监护不力” 的鉴定结论是正确的,笔者作为代理人也予以认可.

2、认可“院方的过错可能影响NEC的发生和发展”的司法鉴定结论,但院方对NEC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3、被告尚存在市级鉴定已经明确认定的“患儿NEC发生后,医方对其内环境变化监测不力”的过错,且与患儿病情的加重以及死亡也应有一定的关系。

总而言之,上述儿童医疗纠纷案例给了我们很大一个警示,对于儿童的监护,医院要尤为重视,无论是病前的检查还是病后的护理都不能有一丝一毫的马虎,不然对于患者和患者家属是不负责的,如果造成患者人身损失,还应赔偿相应的损失费用。小编提醒,在遇到这类问题时,要先分清双方责任的大小,如果属于医院过失,可依法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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