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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保险理赔要带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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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单、关爱相随卡、保险费收据及其他保险凭证;
2、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
3、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4、被保险人死亡,须提供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疾,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程度鉴定书;
7、医疗费、医药费原始单据(药费须附处方)及结帐单明细表、医院诊断证明书(写明诊断病症的中文全称、简单病史及治疗过程);
8、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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