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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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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进行审查的内容有:

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程序是怎样的

1、申请处理的医疗事故争议,是否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范围;

2、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主体方,是否具备法定的行医资格,对非法行医活动引起的争议事件卫生行政部门不能按医疗事故争议立案受理;

3、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人,

第一,是对患方申请人的认定,是否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处理申请人资格;

第二,对医疗机构申请人的认定,如果申请人是医疗机构应当出具医疗机构法定代表签发的申请书和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以确认其是否为合法医疗机构;

4、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请处理时限,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申请,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受到伤害1年内提出,没有正当理由在1年后提出的处理申请不予受理;

5、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有无明确的争议相对方;

6、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医疗事故争议,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二)医疗事故行政调解的步骤如下:

1、保存相关病例资料

发生医疗纠纷后,作为患方当事人应首先依法向医方申请复印客观病历(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2、对医疗事故案件经过的说明

由患者或其家属提供一份详尽的自述材料,对患者就诊情况和其认为院方诊疗行为存在的过错予以说明。

3、患者或其家属携带本人身份证到相关部门咨询。经过咨询若发现病案中存在疑问,即可申请进行“医疗技术咨询初步分析”。

4、当初步分析结果基本确定医方存在医疗问题时,当事人便可申请进入医疗技术咨询细化分析程序,出具《医疗技术咨询细化分析意见书》。

5、当细化分析认定医方存在问题有相应责任时,即可接受委托进入纠纷调解程序。自受委托之日起,将依据委托调解协议中约定的索赔金额及调解完成期限履行合同。

医疗纠纷是指医生和患者之间由于医疗事故问题产生的纠纷,如果无法和医院直接协商,可以申请医疗事故诉讼,由法院调查,然后做出判决,也可以请行政机关安排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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