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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无效的情形有:(1)城镇居民购买;(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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