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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以外的空闲地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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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以外的空闲地的使用

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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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的使用以及农村宅基地以外的空闲地的使用是怎么规定的?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收入有了显著提高,农民建房需求猛增,农村出现了一次又一次的建房热,各地“新村”林立。但由于许多地区在建房中缺乏整体规划,无序建房现象突出,超面积建房较为普遍,部分农户在建房后仍保留原宅基地,“一户多宅”情况严重。以重庆市西部某区为例,农村居民点面积为92989.1亩,农村人口数为46.33万人,人均用地133.8平 方 米,按照人均100平方米居住标准建设新农村,超出33.8平 方米。于是,新住宅不断向村外发展,村庄内农村宅基地闲置现象非常普遍,出现了大量几乎无人居住的“老村”,形成了农村宅基地闲置问题。据有关专家对我国农村宅基地闲置情况统计,闲置量在10%-15%之间,相当于整个城镇用地一半以上 的 规 模 闲 置 。这一情况的出现,对我国稀缺的土地资源是极大的浪费,给当前农村土地管理和新农村建设带来了严峻的考验。  一、农村宅基地闲置现状及成因分析  (一)传统的建房观念及生活状态的变化,是形成闲置的重要原因,农民建房的传统习惯和对农村宅基地的基本看法,决定着他们对农村宅基地使用的态度。  1.农村居民的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宅基地私有的观念是农居点管理困难的重要原因。虽然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但在实际生活中农村居民对农村宅基地普遍存在着私有的观念,认为宅基地是祖上传下来的,是一种私有财产。这就使农村居民有更多占有宅基地的内部驱动力,造成了农村中宅基地使用率低下,闲置地难以盘活的状况。  2.农民建房习惯的变迁。随着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农民的建房布点习惯发生了根本改变,从传统的沿河建房转为沿路建房。重新房建设、轻老宅改造,使宅基地占地量大,农村居民点规模偏小,土地利用率低。据重庆土地整理中心对合川、万州等地的典型调查分析,农村居民点以20-50户为一个自然村居多,约 占20-50%,6-9户的占10-40%,2户 以 下 的 占15-20%,区户均宅基地占地536.19平方米,人均宅基地用地156.29平方米,户均住房面积195平方米。 (二)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者的状况,是形成闲置的内在推动力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农村住宅建设增加是很正常的事。但城乡一体化使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镇,部分农民或定居在城市工作或转为城市居民,直接放大了农村宅基地的闲置量,造成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