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当前位置:法律知识站>法律生活>征地拆迁>宅基地>宅基地确权一户多宅政策

宅基地确权一户多宅政策

法律知识站 人气:2.42W
宅基地确权一户多宅政策

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一户多宅”,宅基地超出的面积有补偿

根据土地获得的时间不同,规定也有所不同,如何处置也有所不同;
1982年前属于无规可依,1982年到1987年虽然有规定但是无法可依,因此对于超出的面积,是给予确权登记的,不过在1987年《土地管理法》出台后,只能够按照规定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因此多出的部分退还给村集体。也就是说,若该空地面积和院落不属于宅基地面积范围的,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是无法获得拆迁补偿的。

相关规定:

1982年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未扩大占地面积的,可以按照现有实际面积确权登记;

1982年~1987年,农村村民建房超占面积,首先要按照国家和当地的规定处理后(一般就是缴纳相关费用),方能按照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7年后,农村村民建房超占的宅基地面积,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今后分户建房或面临拆迁、改建等,将能够按照规定处理,但实际确权的面积只能是当地规定的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