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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留地宅基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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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留地宅基地申请

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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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自留地

自留地是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同林盘地、宅基地一样具有超越普通集体所有耕地的接近完全权利的性质,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长期使用就等同于无限期使用,因此任何组织在没有征得农户同意是没有调整、回收甚至是没收的权利的。2007年11月29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已划定到户的自留地、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