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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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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是怎样的

青岛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是怎样的

青岛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紧随国家的相关政策,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确需出售的,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对于这些出售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青岛市相关法律规定: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者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由此可见,青岛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是紧紧的跟随者国家政策的步伐。该政策从经济适用房的保障体系,业主对于经济适用房的出售,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的购买资格,以及房价都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关注到了人民心里真正关心的问题,是正正的利民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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