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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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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管辖法院

受案范围,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明确的管理范围,比如普通的基层法院不能审理涉外专利侵权案件,这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当事人在起诉时候,一定要明确是否在该法院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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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法院如何确定融资租赁合同管辖权?

你好,融资租赁合同管辖权有如下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包括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是否需要列为当事人,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但供货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则不应当将供货人列为当事人。
二、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与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将实际使用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
三、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当事人未选择管辖法院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发行地法院管辖。租赁物的使用地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
四、
涉外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承租人所在地的法律。
五、
融资租赁合同年涉及的项目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应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