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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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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构成要件

本罪是特殊主体,仅限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票据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的信誉。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承兑、付款、保证”是票据业务的三种方式。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

付款,是指票据的付款人、承兑人或者担当付款人在票据到期时对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从而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特定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而进行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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