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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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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司法解释

第四十三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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