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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免责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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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免责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也称债务转移,依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将债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可以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一起承担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那么免责的债务承担,则是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成为新债务人之后,原债务人与债权人、新债务人协商一致,原债务人脱离该债的关系,不再负担债务,由新债务人承担该债务,包括从债务和从权利,同时取得原债务人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所享有的抗辩权。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因此,新债务人可以就债务未成立、被撤销、已清偿、同时履行抗辩权等进行抗辩。但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反对债权,通常并不能由新债务人以此主张抵销。此外,承担人基于承担债务的原因关系而对原债务人享有的抗辩,不得对债权人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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