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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的债务承担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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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的债务承担条件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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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债务承担的效力

免责债务承担是指是指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它分为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第三人与债权人直接订立债务承担合同时,债务于债务承担合同成立时移转于该第三人。该第三人成为债务人,原债务人则脱离合同关系,不再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第二种方式: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方为有效:

1)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

2)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应具有让与性。

3、须经得债权人同意。免责债务承担的效力为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而由债务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债务人基于合同关系所享有的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也移归债务承担人;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也移归债务承担人负担,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