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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特征有哪些? 不安抗辩权又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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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的行为和请求对合同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有可能造成伤害,则合同另一方有权提出抗辩,要求合同终止履行。抗辩权包括多种,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在合同领域,不安抗辩权应用的情景比较多。那么不安抗辩权又叫什么?下面就由小编简单为大家做个介绍吧。

不安抗辩权又叫什么,适用特征有哪些?

一、不安抗辩权又叫什么?

不安抗辩权,亦称“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如发现对方的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债务履行能力明显降低等情况,以致可能危及债权的实现时,可主张要求对方提供充分的担保,在对方未提供担保也未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履行。

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特征有哪些?

1、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异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合同中互负债务,存在先后履行债务的问题。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适用于单务合同,不适用于同时履行的合同。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行使的权利,着重于保护履行义务在前一方的利益。

2、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未届履行期限。不能对待给付仅仅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一种现实,不必到对方已经支付不能时才允许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履行一方的不能对待给付,并非履行期届满时的现实违约,它所直接侵害的权利是先履行一方的债权期待。如果这种侵害期待债权的行为不加以调整纠正,持续到履行期届满,便成为现实违约。

3、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危险。这里指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严重丧失商品信誉或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这是先履行一方“不安”的原因所在,也是不安抗辩权产生的基础。

4、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未提供适当担保。如果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则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权将受到保障,不会受到损害,所以合同将继续得以履行,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通过上面这篇短文,大家应该对不安抗辩权又叫什么有了清楚的认识,不安抗辩权存在于双务合同之中,由先履行合同一方的当事人行使,其又可以称为保障履行抗辩权。在双方互相负有债务的情况下,合同一方预见到对方履行合同能力降低,不偿还债务的风险加大时,应当即使行使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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