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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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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随着公众的法治意识的提升,在进行经济活动的时候,往往都要签订合同,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来进行。但是,如果出现违反合同规定的相关条款,就必须涉及到法律纠纷,需要进行抗辩来争取合法权益,那么,先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有哪些呢?

先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有哪些?

一、概念不同

1、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在传统民法上,有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中国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后履行抗辩权之处。

二、构成要件不同

(一)后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二)先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三、适用条件不同

(一)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3、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4、对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2、该合同需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先后履行抗辩权在法律界定上,是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的,在进行相关问题的准确判定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因为相关法规界定非常专业,建议咨询律师,进行严格的界定,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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