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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协议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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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协议需要注意什么?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协议需要注意什么?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协议需要注意的是:需要确定债权是指经人民法院奏效裁判或仲裁组织奏效裁决确认的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不良资产债权的转让是有一定风险的,请大家一定注意。

二、相关法律依据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是项系统而复杂的工作,牵涉法律法规众多,往往看似简单,参与操作时会发现,问题盘根错节千头万绪。现将前人先辈总结的相关要领及法律条文摘录整理,分享如下:首先,确定债权是指经人民法院奏效裁判或仲裁组织奏效裁决确认的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对于通常债权转让,合同法已有明确限定(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三条),但确定债权的转让及转让后申请强制执行权的行使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虽有发布相关通知、限定,但其仅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债权以及依法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的受让人将债权另行转让给其他普通受让人这两种特殊情形进行规范,对于通常确定债权转让在实务中应怎样操作法律及司法解释鲜有限定。为支持金融不良资产债权处置工作,最高院分别在05年、09年发布《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增加通知》、《关于判断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屡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换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2009)执他字第1号,以下简称“1号答复”],确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转让、处置不良债权或受让人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受让不良债权后将该受让债权再行转让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换执行主体。关于通常确定债权让与中的受让人可否也能够向法院申请变换执行主体或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又有如下限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限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限定》)第18条第(2)项明确限定:“申请执路人是奏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2009年最高法在1号答复中限定:《执行限定》第18条第(2)项已经对申请执路人的资格予以明确。该条中的权利承受人’,包含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承受债权的人。但因1号答复为最高院对湖北省高院关于判断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屡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换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对于该答复能否适用于通常确定债权的转让,分别地区的法院有分别的理解。如高院在2013年印发《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限定债权人依法转让奏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的,能够裁定变换或追加其受让人为申请执路人,而2014年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判确认彭鹏无偿受让奏效裁判确认的债权后应通过债权让与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方式实现该债权。直至2015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34号指导案例才使这一问题得到初步规范。“34号指导”重点在于,奏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流程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能够作为申请执路人直接申请执行,无需执行法院作出变换申请执路人的裁定。其次,债权人履行告知义务也尤为关键。摘抄归纳几种常用告知方式利害,供参考:1、债权人(转让人)、受让人、债务人共有订立债权转让协议,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中签字或盖章,可视为债权人已尽债权转让通知义务。2、表面、书面通知鉴于债权转让表面通知证据不易保留,一旦发生纷争取证较为困难,建议以书面形式通知为妥。3、邮寄通知债权转让人或受让人选择邮寄方式通知债务人时,应注意以下几点:a.选择EMS邮政速递并准确填写邮件收件人、联系方式、公司名称及地址;b.邮件内件品名填写“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准确反映债权转让的内容和具体的受让人;c.要求邮政公司加盖投递日子的圆章;d.保留邮寄送达的回执证明,若回执显示拒收送还,联系邮政公司及投递员获到相关情况说明并加盖邮政公司公章,说明中要详细陈述揽投员曾经拨打邮件标注的收件人电话联系机主,机主拒收或有其他情形。4、公证通知虽然书面送达并获到回执是最佳送达方式,但如果债务人拒却签收,送达人也不能证明其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因此建议通过公证机关送达的方式通知,如果债务人拒却签收债权转让通知,公证机关能够留置并在公证书上记录送达情况,法院会认可该送达的效力。5、公告通知当债务人“玩失踪”下落不明、债权转让不能通知时,债权人能否通过“公告”送达要视债权的性质而定。若为金融不良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牵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借贷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限定》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视为履行通知义务。对于普通确定债权,最高院在1号答复中明确:普通受让人不能适用诉讼费减半收取和公告通知债务人等专门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的特殊政策限定。最后,关于转让协议的几点建议:1、《债权转让协议》应写清确定债权转让之标的债权数额,若奏效裁判或裁决未明确违约金、息金等的具体数额(如裁判中确定息金、违约金应计量至现值付清之日止),应在协议中对裁判或裁决的相关具体内容进行确认;2、若确定债权之上设有保证权益,应明确该保证权益可否一同移转;3、应确定债权文件原件保管主体及移交时间;4、应明确债权转让通知方式及通知义务的主体,以及负有通知义务的一方未履行该项义务时应负担何种不利的法律后果;5、应明确债权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如转让方应保证其有权处罚标的债权、债权转让后债务人继续对原债权人履行义务时应怎样处置等。6、为保证债权转让的确定有效,维护各方利益,建议对《债转转让文书》进行公证。

不良资产的债权转让需要债权方与被转让方协议达成一致,如果未达成一致,该协议是不会具有法律效力的。并且不良资产的债权转让是有一定风险的,建议大家向擅长债权转让领域的专家律师咨询,做好前期的咨询和铺垫工作,才能避免后续的出现一系列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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