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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受哪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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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的概念对很多非专业法律人士来说会感到陌生,抗辩权是民法中的一个名词,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经常被用到,抗辩权的种类分为很多,每一种抗辩权都有其行使的条件以及行使的时间,抗辩权的规定就是对自己应该行使的一种义务的抗辩,当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下文中本站小编为大家介绍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受哪些限制?

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受哪些限制?

一、抗辩权的概念

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二、行使履行抗辩权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之中。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给付应当同时提出,相互交换。比如买卖合同,如当事人没有约定,买方的价金交付与卖方的转移财产权应当同时进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行使不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拒绝向对方给付,在对方履行不完全或有瑕疵时,也可以主张合同未经正当履行的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性质或当事人的约定,合同的一方存在先为给付的义务,在其未为履行义务前,无权请求对方履行义务,而对方对其请求享有拒绝的权利。如果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则后履行一方享有拒绝履行其相应履行请求的权利,这是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如果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在履行义务之前,发现对方的财产、商业信誉或其他与履行能力有关的事项发生明显恶化时,可以主动中止履行义务,此为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3、先诉抗辩权则适用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在主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保证人可行使抗辩权。

在生活中行使抗辩权对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在民事案件中经常被用到,这是很重要的一项民事权利,我们有必要了解他基本的概念和内容。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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