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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以共有房屋做抵押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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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丈夫以共有房屋做抵押是否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婚姻法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未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