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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不用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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