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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追回遗失物善意取得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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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回遗失物善意取得是可行的。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后;
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
受让人善意,是指受让人相信财产的让与人不是无处分权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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