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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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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现在一般的见解认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权利的时候,应具备以下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 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表现为放弃到期债权 、无偿转让产以及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 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须发生于债成立之时或之后。认为若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发生于债成立之前,则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恶意无从谈起。

(3)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害债权。

(5)债务人和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或过错。将处分行为分为无偿处分行为和有偿处分行为。对无偿处分行为,采取过错推定的原则。对于有偿处分行为,只有当债务人和第三人双方在实施行为时都具主观上的恶意或过失,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

而当第三人为善意时,认为撤销权的行使不利于保护该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有违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法律原则;当债务人为善意,第三人为恶意或过失时,属于第三人侵权,故也不发生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问题。

二.撤销权的时效是多少《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合同法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8条规定:“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1年,第75条和第104条第二款规定的5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