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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2)收缴并销毁以侵权商标标识;(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4)收缴作案工具;(5)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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