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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所有人、利害关系人可撤销驰名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除驰名商标所有人驰名商标所有人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下列主体为利害关系人:(1)驰名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2)其他有证据证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主体。是否为利害关系人应当以提出评审申请时为准。但于案件审理时已具备利害关系的,也应当认定为利害关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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