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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王XX、中国XX公司、铜川市XX公司、永安XX公司、铜川市XX公司第二分公司、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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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女,汉族。

张XX与王XX、中国XX公司、铜川市XX公司、永安XX公司、铜川市XX公司第二分公司、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

委托代理人张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XX,陕西XX律师。

被告王XX,男,汉族。

被告中国XX公司。

地址:铜川市印台区XX。

负责人赵X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XX,陕西XX律师。

被告铜川市XX公司。

地址:铜川新区正阳XX。

被告永安XX公司。

地址:铜川市王益区XX。

负责人史X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X,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铜川市XX公司第二分公司。

地址:铜川市王益区XX。

负责人李XX,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XX,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王XX、被告中国XX公司、被告铜川市XX公司、被告永安XX公司、被告铜川市XX公司第二分公司、被告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铜川市XX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申请对被告铜川市XX公司的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XX撤回对铜川市XX公司起诉。

审 判 长  刘XX

审 判 员  李 军

人民陪审员  丁XX

书 记 员  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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