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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的动产买卖不破租赁交易是否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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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的动产买卖不破租赁交易是否受保护

一、登记的动产买卖不破租赁交易是否受保护?

登记的动产买卖不破租赁交易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动产不适用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因是:

第一,动产的种类繁多,且价值普遍较低,通过市场交易很容易取得,因此,没有必要给予动产租赁权以特殊的保护。

第二,对动产租赁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不利于财产的流通,不利于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不符合物尽其用的财产利用原则。

第三,租赁权的物权化应有一定的边界,否则不但有违租赁权物权化的初衷,而且会导致法律体系的紊乱,这一边界应通过其适用的客体体现出来,即租赁权物权化应是指不动产租赁权的物权化。

第四,从各国立法来看,立法例上都是对不动产实行租赁权物权化。

二、租赁房屋合同的内容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大家该知道动产交易过程根本就没办法和不动产交易相提并论,除了价格之外,租赁权本身也是有物权化的,因此,现实生活中如果是进行动产交易的话,一般来说同一件动产不可能同时存在着转让或出租这种做法,买卖不破租赁交易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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