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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与合同的概括转移的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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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与合同的概括转移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买卖不破租赁与合同的概括转移的规定是怎样的?

买卖不破租赁与合同的概括转移一般是在租赁关系变更后权益义务也会随着转移,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合同受让人取代转让人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该受让人享有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即可基于合意而发生,也可基于法定而发生。基于合意发生的移转需经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未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对其不发生效力,即转让合意不具备外部效力,因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利益影响巨大,所以必须经其同意方对其发生效力。

二、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出现,突破了严格的合同相对性原则,确定了合同外第三人对合同内容的继受义务。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势必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这种法律效果因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地位不同而区别。出租人与受让人除发生标的物所有权人地位的改变,受让人也能取得出租人的地位,对于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进行概括承受,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虽不终止,但发生合同主体的变更,即在原租赁合同上发生受让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买卖不破租赁”的概念及对抗效力

通俗地讲,“买卖不破租赁”,是指房屋有租赁约定的情况下,租赁期限内,买卖关系不能打破租赁关系,新房主无法行使房屋的使用权,此时,租赁权的效力大于转让效力。只有当租赁约定到期时,新房主才可以行使房屋的使用权。在实践中,“买卖不破租赁”主要有两个层面的含义:第一,承租人基于租赁权对于第三人主张排除妨害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二,承租人的租赁权可以对抗租赁物的新所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原来在租赁合同中所做的其他约定,租赁物新的所有权人也一并遵循。

2、受让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受让人从出租人(原所有人)处购买了租赁物而成为租赁物的新所有人,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受让人必须承受原所有人的出租人地位,承受原所有人在租赁物让与前所订立的租赁合同,与承租人产生法定继承性的租赁关系。一般而言,受让人在受让租赁物时即享受以下权利:

①租金请求权。此租金请求权以受让人受让时租赁关系继续存在,承租人并未交付剩余租期租金为前提。

②返还租赁物的请求。租赁关系结束后,承租人要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

租赁关系期间,房屋变更出租人的,此时租金的交付、房屋的使用权等也会随着一起概括转移。对于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间,只有一方想要变更租赁关系,另一方不同意的,此时转租关系并不会生效,也就不会发生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的情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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