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当前位置:法律知识站>纠纷问题>房产纠纷>房屋买卖>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

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

法律知识站 人气:3.23W

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

我国现在并没有一条专门规范农村宅基地买卖的法律,大家各执己见,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由于此类案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尽完善,造成审理有难度。那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的纠纷该择怎么办呢?本站为您解答。

一、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

第一,对于发生在本乡(镇)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

第二,对于将繁芜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疑认定合同有效。

第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第四,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效力暂不表态,实际处理中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对此类案件进行处理时,亦应区分不同情况:

第一、按上述第三种情况处理的,双方当事人应各自返还房屋及购房款。

第二、按上述第四种情况处理的,如果系争房屋已经拆迁或者已纳入拆迁范围的,应在扣除购房人的购房款后,充分考虑购房人重新购房的合理支出,由购房人与出卖人按比例取得补偿款,其分割比例一般可以考虑在7:3左右。

二、《 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宅基地房屋权属的确定我国一直未建立农村房屋所有权等级制度,宅基地房屋则历经土改登记、及未新建、翻新、改扩建的演变。因此,在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属时,应综合考虑土改证、宅基地使用证、建房用地审批等文件上核定的人员,以及房屋新建、翻新、改扩建等情况。

1、系争房屋经土改登记,未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及未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土改时登记的权利人为房屋的权利人。

2、系争房屋经土改登记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未进行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土改登记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人员为房屋的权利人。

3、系争房屋虽经土改登记,但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前后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农村建房用地审批文件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人员为房屋的权利人。当事人以土改登记为证据主张房屋产权的,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的内容我们知道,处理该类的房屋买卖纠纷应当遵循双方的意愿,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下对该纠纷进行合理有据的审理。只要是符合合同订立的一般要件,符合法律的要求,我们都可以认定该合同是有效的合同。这就是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买卖的相关知识。

TAG标签:#农村 #宅基地 #审理 #房屋买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