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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所以,毛坯房收房后,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的,根据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合同未约定的从收房时收取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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