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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开发商是逾期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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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交房的情况包括两种情况:
1、正常延期交付的,主要指由于施工迟延或者相关政府手续办理迟延、市政配套迟延等导致的房屋交付逾期。
2、非正常延期交付则主要指由于开发商经济实力、相关政府手续违法且无法办理等导致开发商不能或者短时间内不能交付房屋的情形。
在正常延期交付的情况下,如因情势变更或者不可抗力导致延期的,开发商可以免责,即不用承担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除此之外,开发商的延期行为均构成违约,购房者可向开发商追究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开发商是逾期交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