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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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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经济生活中,购房者遭遇卖房人“一房二卖”的情况层出不穷,由于当前城市房价不断攀升,形成卖方市场,卖房人在跟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遇到出价更高的人,就会与后一家签订另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给后一家,这便是“一房二卖”。

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按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

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也未实际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地予以确定。

另外,如果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出卖人返还已支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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