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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缴国库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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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缴国库裁定书
缉毒罚没款如何上缴国库

缉毒罚没款上缴国库的方式是由专业的机构来,将相关的罚款收缴,然后一并的缴纳给国库,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罚款的收缴方式一般有两种: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即罚款与罚款的收缴机构相分离;或者是当场收缴,当场收缴罚款情形是罚缴分离的例外。


1、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除法律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情形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遵循罚缴分离制度,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2、当场收缴罚款。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以下情形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