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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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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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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倍工资诉讼时效是怎么进行规定的啊?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 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审判实 践中,对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如何适用时效以及如何确定双倍工 资的计算基数,存在较大分歧。
(一)关于双倍工资之时效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两 种劳动争议时效起算方式,即: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一般性规定,以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 争议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的除外性规定。也因此,对于 2008年5月1日后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争议应如何适用时效,引发了诸多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倍工资从其名称及本质看就是工资,属于劳动报酬,且 劳动关系作为附带人身属性的特殊民事关系,也宜从宽考虑时效,故对于双倍工资可依照拖欠劳动报酬之争议,自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时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倍工资是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承 担的法定责任,并非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获得的劳动报酬,因此应适用劳动争议 仲裁时效的一般性规定,同时考虑到用人单位应签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一种延续的违法状态,故一年时效应自用人单位应签却不签书面合同行为终了之日起算。以上就是二倍工资诉讼时效的回答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