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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竞业禁止协议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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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竞业禁止协议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劳动纠纷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由于各种原因,双方产生纠纷也是难以避免的事情。劳动纠纷的发生,不仅使正常的劳动关系得不到维护,还会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应当正确把握劳动纠纷的特点,积极预防劳动纠纷的发生。而中国当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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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保密竞业禁止协议怎么签的呢,注意事项有些什么?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时,就与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生存权形成了冲突,为平衡两者权益,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是最好的方式,也是合同对等原则的体现。目前,很多企业忽略这个问题,与劳动者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故意不约定补偿金,意在通过零成本达到竞业限制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根据此项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认定此种竞业限制协议是有效的,虽然其内容缺乏经济补偿金的内容。并且,在协议有效的基础上,还赋予劳动者追索补偿金具体数额的计算依据,即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并且此平均工资的30%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而作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此项主张,一般法院给予支持。
除此之外,法律赋予劳动者对于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用人单位不履行补偿金义务时,达到三个月期限。劳动者将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将失去了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