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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合同方可否要求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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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合同方可否要求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非合同方可否要求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非合同方能否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在法律上的说法就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能否确认合同无效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合同当事人主动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法院经审理依职权主动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较为常见,但由合同关系以外的其他人以起诉的方式要求确认他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为无效的较为少见。 只有与无效合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才能以起诉的方式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确认合同无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项就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的财产权、人身权或其他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是与他人直接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上的争议,原告因此而向法院起诉,要求法律保护。因此,基于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第三人要提起诉讼确认合同无效,其必须符合原告的条件,如果合同与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即使该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他也不能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只有当无效合同的存在直接影响到或者害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才能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