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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纠纷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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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纠纷代理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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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



    上海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特指派xx代理本案,经过开庭后,代理人结合事实和法律,特发表如下意见:



    一、 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应本着有利于孩子今后成长及教育的原则出发考虑,我方认为孩子归女方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及教育:



    1、原告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来源。从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来看,原告有稳定的工作、收入良好,居住条件较好,且原告没有任何不良习惯,适合承担直接抚养孩子的义务。并且原告父母已退休领取退休金,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可以帮助原告一起照顾小孩,故孩子随原告一起生活,无论在生活上、感情上都可以给孩子创造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



    2、原告虽已再婚,但无其他子女,且原告与其现任老公也无再生育其他小孩的打算,孩子就是原告生命的全部,对于孩子而言,母亲的照顾才是最为周到无私的,如果孩子判给原告抚养,无论是对于孩子的生活还是对于其心理健康都将是最为有利的;



    3、被告无固定住所,现在与其母亲、孩子三个人居住在一个使用面积仅16.4平方米的房屋内,孩子现在已经步入青春期,需要有自己独立的空间,而现在被告的经济状况及居住环境显然无法为孩子提供一个良好的居住条件;



    4、被告经常在外应酬喝酒,有时甚至彻夜不归,而孩子正处于长身体、学知识的关键期,在生理和心理上均需要得到正确的教育和引导。从前面提交的相关证据也可以证明,孩子的学习及课外辅导均是原告再照顾,被告根本未尽到抚养义务,也不适合照顾孩子;



    5、被告父亲已去世,被告母亲年事已高,其身体状况已无力让其继续帮助被告继续照顾孩子;且隔代教育也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在我国相关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在离婚时可以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相关的子女抚养需要相应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进行相应的争取。委托律师进行这类抚养权书写相关的抚养代理词,有利于这类案件的办理单位进行相应的审理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