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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析产及子女抚养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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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居关系析产及子女抚养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同居关系析产及子女抚养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序号14)

同居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构成有效的事实婚姻的两性结合。同居可分为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对于同居关系的析产、子女抚养问题,在办理案件中应注意以下内容:

(一)首先应审查是事实婚姻还是同居关系

根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双方同事、邻居证言,保证书、情书、同居房屋的购房合同、产权证、租赁合同,双方合影、礼物发票,录像带、电话(包括手机)通话记录、手机录音、短信、录音、录音笔录音等,一切能证明同居起始时间的有关证据,并结合法律规定,确定是事实婚姻还是同居关系。

(二)应当审查是未婚同居还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未婚同居是有区别的。未婚同居一般是指未婚男女在一起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社会上的“包二奶”、“包二爷”、养情人行为。但如果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就构成重婚。判断是否为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就要看双方关系在时间上的持续性、关系的稳定性和是否居住生活等方面。

(三)应当审查起诉案由问题

要充分认识到正确确定案由的重要性。正确确定案由是正确处理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关系到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和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或子女抚养问题,目前司法实践需分别诉讼,对于双方均无配偶的男女之间形成的同居关系,一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或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时,法院会不予受理。但是,如果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院会受理并依法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四)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问题

1.析产问题

法院在处理同居关系析产问题的案件时,一般会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人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由于同居关系自始无效,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与离婚时是有不同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具体分割还要考虑到无过错第三方的利益。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2.子女抚养问题

同居期间所生子女,虽不是基于合法婚姻关系所生,但子女无过错。因此,《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二、主要法律依据

1.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未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未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3.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4.《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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